这两天在学习财产犯罪,无论是客观还是主观,都是绕不过去的知识,也是刑法这个科目的“珠穆朗玛峰”。财产犯罪的难在于有形物的占有、转移、处分,无形物如债权、财产性利益、存款等等看不见摸不着,在法考这条赛道上,各种理论学说,众说纷纭,最后让很多考生望而兴叹,止住脚步。今天先分享【侵占罪】吧,从法条开始,到举例,最后论证。刑法本身并没有规定具体的罪名,只是两高在不违背刑法条文规定前提下,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列名的罪名。侵占罪,行为结构是: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变成自己所有或遗忘物、埋藏物据为己有。通俗讲就是: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到期拒不归还,或者他人遗忘的财物、埋藏在某地的财物被行为人据为己有。这个罪名规定在《刑法》第270条,共有3款:第1款“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款“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3款“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例子:张杉借李思思的宝马车,约定借用1个月后归还。到期后,张杉拒不归还或把车卖掉。论证:李思思是宝马车的所有权人,张杉在借用期内系合法占有人,到期后不归还系非法占有人(无权占有)。张杉拒不归还或把车卖掉属于处分行为,将李思思所有的宝马车,变成自己所有。客观上,张杉实施了拒不归还(拒为己有)或处分事实行为,主观上,有拒为己有或处分的故意,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张杉构成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