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目的-《增值税法》第一条、第二条
(一)《增值税法》的立法目的:
1、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
2、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
3、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5、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立法前后的重大变化
1、我国现行税种实体法中,第三部引入立法目的条款的法律,前两部为《环境保护税法》、《关税法》。
2、我国现行税种实体法中,第二部将保护纳税人权益写入立法目的的法律前一部为《关税法》。
二、应税交易-《增值税法》第三条
(一)应税交易的分类-《增值税法》第三条
1、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2、有偿提供服务。
3、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自然资源)。
4、进口货物。
(二)应税交易的具体范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1、《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货物、不动产、服务、无形资产作了定义。
2、具体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纳税人性质分类--《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1、单位,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
2、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四)立法前后的重大变化
1、“应税行为”改称为“应税交易”。
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
3、强调增值税应税交易的“有偿性”,与《增值税法》第五条“视同应税交易”中无偿相对应。
4、“其他个人”改为“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