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国家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定义,本条新增 “温室气体排放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拓展评价范围。新增内容: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明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知识点拓展:温室气体排放影响评价有助于推动 “双碳” 目标实现,要求规划和建设项目充分考虑温室气体排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第八十三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一致,未作修改。知识点拓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是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制度,分为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是开发利用活动的前置条件。第八十四条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生态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依法参与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条一致,未作修改。知识点拓展: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有助于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第八十五条 国家加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支持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环境影响评价法》未规定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本条为新增条款,强化环评科学性。新增内容:加强环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建立信息共享制度,鼓励技术研究。知识点拓展:环评基础数据库包括生态环境现状数据、污染源数据等,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环境质量指标、生态功能指标等,有助于提高环评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第二节 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生态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生态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生态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规定了规划环评的篇章或者说明要求,本条新增 “国土空间规划” 为评价对象,拓展规划环评范围。新增内容:将国土空间规划纳入规划环评范围,明确篇章或者说明的内容和审批要求。知识点拓展:国土空间规划是生态环境保护的空间基础,其环评有助于从源头预防生态破坏。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和产业园区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依照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一致,未作修改。知识点拓展:专项规划环评分为指导性规划和非指导性规划,指导性规划编写篇章或者说明,非指导性规划编制环评报告书。第八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节规定制定。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九条一致,未作修改。知识点拓展:规划环评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评价范围。第八十九条 专项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条一致,未作修改。知识点拓展:专项规划环评报告书是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应全面分析规划实施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科学可行的对策措施。第九十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生态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生态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一致,未作修改。
新增内容:无。
知识点拓展:公众参与专项规划环评是公众环境权益的重要体现,编制机关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并说明意见采纳情况。第九十一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一致,未作修改。知识点拓展:专项规划环评报告书是规划审批的必备文件,未附送的,审批机关不得审批,体现环评的前置性。第九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三条一致,未作修改。知识点拓展:审查小组的专家应随机抽取,确保审查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审查意见是规划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九十三条 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四条一致,未作修改。知识点拓展:规划审批机关应将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确保环评的有效性。第九十四条 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生态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并通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发现有明显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五条一致,未作修改。知识点拓展:规划跟踪评价有助于及时发现规划实施中的生态环境问题,采取改进措施,保障规划的生态环境合理性。第三节 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十五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可能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生态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生态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应当填报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一致,未作修改。知识点拓展: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是根据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差异化管理,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定期更新。第九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生态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和排放管理的建议;
(七)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
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环评报告书的内容,本条新增 “对建设项目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和排放管理的建议”,完善报告书内容。新增内容:环评报告书新增 “对建设项目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和排放管理的建议”,强化环评的后续监管衔接。知识点拓展:生态环境监测和排放管理建议有助于规范项目建成后的环境管理,确保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第九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学习笔记:
废弃法律对比: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八条一致,未作修改。知识点拓展: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衔接有助于避免重复评价,提高评价效率,规划环评结论可以作为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简化项目环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