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3067-2026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学习笔记

先看判定标准原文:5.1.2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的企业(加油站除外)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不具备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一般企业架构也就是主要负责人,分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副总(或总监),再下设相应部长或车间主任,这里理解主管负责人出了分管领导同时还包含主管部门的领头负责人,如安全管理部部长、技术部部长、设备部部长等。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只有在这个时候体现的很重要了,格局显得高端大气,紧跟各位大佬负责人之后。当然,是资格要求而不是日常企业待遇。(无歧视哈,自己也是搞安全的)
一、先通读“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不具备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做何解?
仅仅从语文角度说!“不具备A,且不具备B” 是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条件,也就是说,只要满足以下任意一条,就不应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A. 专业学历: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B. 技术职称:具备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逻辑关系:注意句中的“且”字,如果一个人既没学历又没职称,才判定为重大隐患。有学历没职称,或者有职称没学历,都是不判定的。
二、如何理解“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首先大专及以上学历肯定是不需要理解的了,关键如何理解“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
最早可以参考:应急管理部关于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等三个文件意见的函中的附件。没见最终稿,也许发了也许没发。这个对照表一看很简单,基本都是带“化工”、“安全”二字的,我相信很多人关心的往往还不是这张表,因为现在大学专业名称太多了,关心的更多的是“化工、安全”之外的其他化工专业,如我们菏泽这位网友:

此时里面最重要的一点就很关键了,在于每一层级专业后面均加注了“以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专业”。

哪些省级部门发布了化工、安全类专业指导文件?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专业类别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化学、化工、安全相关专业范围,涵盖化学工程与工艺、化工安全工程、安全工程等专业。
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专业类别有关事项的通知》,界定化学、化工、安全相关专业,包括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安全科学与工程类等专业。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化工、化学、安全等相关专业对照表(试行)》,明确化学、化工、安全相关专业范围,涵盖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安全工程与科学类等专业。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在安全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中,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界定化学、化工、安全相关专业,包括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安全工程与科学类等专业。2025年也进一步进行了意见征集。
以上省份通过发布专业清单或指导文件,明确了化学、化工、安全相关专业的认定范围,后续估计各省份均会陆续发布。
至此,第一个问题基本说清楚了,如果在各级应急部门发布的专业目录认定中均未发现你的专业,那你的专业也许真的就不对口“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了哦。
三、如何理解“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主要涵盖工程系列中与化工直接相关的评审专业,核心是看证书上的“专业”和“级别”。
这是明确认可的职称类型,适用于从事化工工程、工艺设计、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分析检测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条件通常包括:
具备博士学位;
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化工类工程师(中级):专业方向(示例)化学工程、化学工艺、精细化工、应用化学、石油化工、煤化工、高分子化工、化工机械/装备、化工仪表自动化、化工安全技术等。
关键特征:证书上通常直接印有“化工”或相关细分专业字样。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化工类)算不算化工类中级职称?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第十五条,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各级别与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相对应,不再组织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即视其具备工程师职称。(这里要注意:这是安全工程职称相对应,不是化工类职称哦)


福建省回复的很直接,没得弯弯绕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取得化工专业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注册在贵公司的,可以担任贵公司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实,该条款本身是没有太多新的变化。《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第3号)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自2020年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只是当时用的是“或”,是在于肯定上的一种选择。如今在判定中用“且”,只是否定项的另一种选择。这是语言的魅力,不是条款的更替。其实纵观新判定标准,感觉增加了许多,其实很多都是从不同标准中提炼的重要条款项,进行了重大隐患划分,本质上新增、新见条款还是不多,涉及如此庞大的人员体系,绝对不会因为一部标准短期内浩然变动并且和前期进行显著冲突!
至此,其实“5.1.2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的企业(加油站除外)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不具备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也就没那么复杂了,要么专业对口、要么化工类中级职称、要么化工类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那么问题来了,专业不对口的兄弟们如果又只是取得了本省的“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否满足要求?
先看远一点的文件,2020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山东省回答还是很明确,回复时间也挺近。如果取得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是可以任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其实这也是各省份陆续开展“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的目的。
短期来看,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具备当担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既然具备当然也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说。
长期来看,还是需要借助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来进一步提升化工类中级职称评定,进而巩固合规性或进一步等待解读性文件。(确实笔者是暂未发现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中级化工类中级职称的关系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