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火罪
(一)基本规定
1、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
1、实施放火危害了公共安全,对死亡结果持过失心理的,成立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按放火罪(过失)致人死亡处理。
2、实施放火危害了公共安全,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心理的,成立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按放火罪(故意)致人死亡处理。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若故意杀人罪判刑更重,则按故意杀人罪处罚。
3、实施放火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心理的,只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概念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危险物质的范围
1、危险物质包括毒害性物质、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2、也包括其他能够危害公共安全的有害物质。
3、原罪名为投毒罪,现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三)罪名辨析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刑法第291条之一)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该罪属于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而非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构成要件
1、危险的性质要求
必须是具体危险,不能是抽象危险。行为对公共安全产生的抽象危险不构成本罪。
2、危险的内容要求
限于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物质性损害,不包括精神损害等非物质性损害。
3、危险的样态要求
公共危险是指危险具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
4、危险的程度要求
危险的程度必须达到与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相当的程度。本罪与放火罪是并列关系,并非高低关系。行为危险程度若未达到放火罪标准,亦不构成本罪。
5、适用顺序要求
本罪为补充罪名,若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应优先适用其他罪名定罪。
(二)司法解释规定的典型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下列情形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在多人通行的场所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2、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器材,危害公共安全的。
3、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
4、在具有瓦斯爆炸高度危险的情形下,下令多人下井采煤的。
5、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6、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7、危险驾驶类情形:
(1)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的。
(2)为制造社会影响,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撞,危害公共安全的。
(3)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