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陈美凤:《法庭上的妇女:晚晴民国的婚姻与一夫一妻制》,赵珊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5年版。
【一夫一妻制的双重含义】
第1~2页:
虽然“一夫一妻制”的字面意思意思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的制度”,但它也包含了性忠诚的含义。从最基本的意义上讲,一夫一妻制意味着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只能和一人结婚,……从这种意义上来讲,中国法律长期坚持一夫一妻的原则。然而,从20世纪初开始,一夫一妻制也获得了夫妻忠诚的含义,长期以来允许男性婚外性行为的习俗现在被视为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则。
【妾的地位与纳妾的性质】
第2页:
根据地理和历史背景,妾可以被认为是第二个妻子、情妇、仆人或奴隶。纳妾有时被定义为同居或者事实婚姻,介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和偶然的性接触之间。虽然该女子始终未婚,但那名男子通常已经和别人结婚了。与妓女不同的是,妾与该男子生活在一起,要么与他的妻子住在同一个家里,要么住在由该男子提供的单独住所里。她的孩子虽然是非婚生子女,但通常被认为是该男子的合法继承人。在大多数方面,当代的“包二奶”做法反映了传统的纳妾习俗。
【我国历史上对一夫一妻制的不同理解】
第3~4页:
在民国早期,法学家试图调和对一夫一妻制的承诺和对纳妾的继续容忍,方法是简单地否认两者之间有任何关系;一夫一妻制在清代被定义为即使依次对不止一人结为夫妻,由于法律并不将妾视为妻子,有妾的已婚男子也并不违反法律。国民党立法者还将一夫一妻制定义为依次只与一人结婚,并否认纳妾构成婚姻。然而,他们承认纳妾的做法确实破坏了在公共话语中依附于一夫一妻制概念的夫妻忠诚的价值。他们的解决办法是将纳妾视为通奸。中国共产党也谴责纳妾是对一夫一妻制的破坏,然而他们将其视为重婚。与民国早期和国民党对妾的看法不同,中国共产党在法律上没有对妻和妾进行区分。在中国共产党的眼里,一名有妻有妾的男子是娶了两位女子,因此是重婚者。
【成年女性加入亲属关系的两种方式】
第6页:
和大多数社会一样,婚姻和母亲身份是中国成年女性融入亲属制度的主要方式;然而你,女性的婚姻和为人母的经历的具体性质取决于她在家庭中的地位。
【将妾纳入《暂行新刑律》“亲属”定义的立法目的】
第33页:
将妾纳入法典对“亲属”的定义,不仅使妾在对家长家庭的尊亲属犯下罪行时,承担与妻子一样的刑事责任;而且还将对妾或者与妾一同犯下的罪行视为与涉及妻子的罪行相同。
【民初妾法律地位的逻辑与矛盾】
第41页:
对于民国早期的立法者来说,他们仍然在清代纳妾的逻辑下运作,把妾当作从未合法的小妻似乎符合他们对一夫一妻制理想的承诺。只要不承认妾是合法的妻子,不承认纳妾是合法婚姻,立法者就可以继续容忍纳妾,从而规避一夫一妻制的问题。然而,他们原则上坚持认为纳妾不构成婚姻,同时在实践中将妾视为小妻的政策,导致民国早期的法学家制定了一系列看似内在矛盾的法律和裁决,并在地方裁判厅的法官中造成了相当大的混乱。
【民国中期关于妾的法律回应】
第42页:
立法者如何在不损害妾的利益的情况下打击纳妾行为?反过来说,他们如何才能在不容忍纳妾的情况下保护妾的利益呢?国民党立法者提出的解决方案要求区分有妾的男子和为妾的女子;前者要求法律伸出惩戒之手,后者则要求法律伸出保护之手。通过有关通奸的法律,国民党对养妾的男子首先实施民事制裁,然后再实施刑事制裁。通过创制无亲属关系的家属这一新的法律类别,国民党立法者赋予了妾在家长家中居住等一系列权利。考虑到前者影响男方,后者影响女方,国民党法律的回应具有重要的性别含义。
【贞操观的中性转变】
第45页:
在帝制晚期,所谓单方贞操只要求女子的性忠诚,而民国引入了对贞操的中性理解,导致现在法律和社会要求丈夫像妻子一样保持性忠诚。
【“家属”的意涵】
第58页:
从广义上讲,“家属”一词包括所有共同居住的人,无论他们是否有亲属关系。家属中的“家”可以被翻译为“家族”“家庭”或“房屋”。将“家”翻译为“家族”意指由血缘或婚姻界定的亲属关系,意味着“血统”。将“家”翻译为“家庭”或“房屋”,传达了共同生活的含义,这也体现在“家长”这一词上。
【新中国前妾之家属身份的法律基础】
第62~63页:
在1933年的一项裁决中,最高法院解释道:
妾之制度,于亲属编施行时业已废止。在亲属编施行后,非有亲属关系而以永久生活为目的而同居一家者,依亲属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得视为家属。(郭卫和周定枚编1934,17:60)
在此之后,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这成为妾的家属身份的法律基础。
【民国早期对妾的扶养义务】
第82页:
从民国初年开始,妾受扶养的权利是以家属的话语来表述的。……值得注意的是,大理院使用的“家长”一词,可以指妾的家长或任何控制家庭财产的人。如果妾的家长去世了,养赡妾的经济义务就转移到新的家长身上。妾的扶养主张依附于家庭财产而不是她的家长,尽管是她与已故家长的关系使她有权继续得到扶养。(Bernhardt 1999:187)。
【20世纪30年代妾之赡养费请求权构成要件】
第103页:
在20世纪30年代的大部分时间里,最高法院规定,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妾有权获得法院裁定的赡养费:(1)妾由于脱离关系而陷入贫困。(2)妾虽然不一定受到伤害,但必须是无辜的一方,并且(3)脱离关系的请求必须由法院裁决。如果所有这些标准都得到满足,那么最高法院就会在脱离关系后判给该妾一笔固定的赡养费。
【民国妻妾的区分要素】
第126页:
尽管娶妻和纳妾的仪式有时会重叠,但两者之间的社会区别仍然严格存在。妾可以按照六礼出嫁,但她仍然是妾。到了民国,《礼记》中以遵守六礼为基础的正妻与妾的区分已经不复存在;在社会看来,现在重要的是男子的意图,而不是女子过门的方式。
【国民党法律的形式主义和共产党法律的实用主义】
第176页:
国民党法律的形式主义和中国共产党的实用主义之间的对比,也反映在他们不同的工作作风上。国民党法官根据法庭上出示的相关证据作出裁决,严格遵守成文法往往会导致那些无助于法官解决法律问题的证据被驳回。相比之下,中国共产党法官实在经过深入而持久的调查、亲自揭露了所有已知事实后才做出决定的。当事人的社会环境就像是中国共产党法官的法庭。这一系列实践产生于根据地的革命经验,并在处理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得到发展,构成了黄宗智所说“毛泽东时代实质正义”(Maoist justice)的核心(2010:87—123)。
【婚姻亲属关系影响公共利益】
第179页:
在中国共产党看来,要想有效地根除纳妾这一社会习俗,就必须认识到男子与妾的关系是公众关注的问题,而不是私人利益的问题。
【社会现实与法律基础的鸿沟】
第181页:
王绍玺论点的基本假设是,20世纪30、40年代女性地位低下的社会现实与作为国民党法律基础的平等主义理想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也就是说,国民党法典预设了一个女子与男子享有平等地位和权利的社会;他们没有考虑到根深蒂固的习俗和保守思想给女性带来的真正障碍。
王绍玺对国民党关于纳妾的历史的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正确的。
【国共两党对一夫一妻制和纳妾间关系的不同理解】
第185页:
双方虽然都支持一夫一妻制的原则,但各自以不同的方式将其应用于纳妾。国民党法律区分了一夫一妻作为“一男一妇结为夫妻、互为配偶的制度”的字面含义和一夫一妻制作为夫妻忠诚的普遍理解。将纳妾作为通奸的处理表明国民党法学家认为只有后一种定义与纳妾有关。相比之下,中国共产党对一夫一妻制的理解模糊了其字面含义(一次只与一个人结婚)与引申含义(性忠诚)之间的区别。简而言之,中国共产党认为,所有的性活动都应限于夫妻之间。在这方面,纳妾为探索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的法律对一夫一妻制的不同解释提供了独一无二的机会。
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就一夫一妻制、重婚和通奸的法律定义达成了一致,但他们在纳妾与这些术语的关系上存在分歧。这一分歧源于他们对纳妾是否构成合法婚姻的矛盾看法。双方都反对清代将纳妾视为半婚的观点。然而,国民党法律朝着明确否认纳妾是婚姻的方向发展,而中国共产党走向了另一个方向,将纳妾重新定义为事实婚姻,并承认其在法律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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