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即档案馆、档案室有接收征集档案的责任和义务。
收集范围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①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②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③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④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接收档案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规定,省级以上(含省级)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以上(含30年)的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