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物价值的三个档次
根据财物价值的大小,刑法对财产犯罪的保护分为三个档次:
(一)第一档:价值数额较大——完整保护
1.含义:价值数额较大的财物,所有财产犯罪均予以保护。
2.认定标准:一般指价值在2000元左右。
3.保护方式: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等罪的既遂对象。
(二)第二档:价值数额不大——有限保护
1.含义: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但具有一定保护价值。
2.保护范围:仅限以下四种情形:抢劫罪;特殊类型的盗窃罪(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多次盗窃);多次抢夺;多次敲诈勒索。
3.常见对象:普通自行车、银行卡、存折、欠条等。
(三)第三档:价值极小——无保护
1.含义:价值极其低廉的财物,不构成财产犯罪的对象。
2.法律后果:即使抢劫此类财物,也不构成财产犯罪;若造成人身伤害,可依故意伤害罪定罪。
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一)数额作为主观认识对象
1.原则:行为人必须认识到所侵犯的财物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
2.常见误解:
误解一:只要客观上数额大,就定罪或适用升格法定刑。
误解二:只要客观上数额不够,就不定罪或不适用升格法定刑。
(二)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的区分
1.数额较大:一般指2000元左右,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
2.数额巨大:一般指3万元以上,适用升格法定刑。
3.数额特别巨大:一般指30万元以上,适用更高法定刑。
(三)未遂与既遂的数额认定
1.未遂数额=欲骗数额-已得数额
2.提示:未遂数额不等于欲骗数额,需结合具体行为计算。
三、违禁品的数额认定
1.财物价值的扩展理解:包括积极价值和消极价值。
2.违禁品:如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虽无积极价值,但在非法交易中具有行情价,属于“有价值财物”。
3.认定方式:可参考其非法交易价值,依此判断其所属档次及犯罪成立条件。
四、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
(一)犯罪所得数额——以行为时为准
1.时间节点:以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财物价值为准。
2.适用原则:主客观相一致,主观认识以行为时为准。
(二)犯罪所得收益——以案发时为准
1.定义:指犯罪所得财物产生的收益。
2.认定方式:以案发时实际收益为准。
3.适用情形:如盗窃后炒股获利、受贿后股份增值等。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