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记性不如烂笔头,本周知识点回顾(同时提高打字速度)
一、租赁合同
1.理解核心逻辑:转移标的物使用权的继续性、双务、有偿合同。核心规则围绕租赁权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优先购买权、转租展开。
2.核心规则:租赁权的特殊保护(物权化效力)
(1)“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民法典》第725条)
1)内容: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间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新所有权人应法定承受原租赁合同。
2)适用前提(两大要件):
a租赁合同有效。
b承租人已经占有租赁物。(仅订立合同未占有,不适用!)
c例外: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或出租前已被法院查封的,不适用。
(2)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726条)
1)内容: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2)行使要件:
a仅限于房屋租赁。
b出卖发生在租赁期间内。
c承租人须以同等条件主张。
3)例外(承租人无优先购买权):
a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b出租人将房屋卖给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
c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
d第三人善意购买并已办理登记(《民法典》第728条)。
4)救济:若出租人侵犯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以请求赔偿,但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买卖合同无效。
3.转租
(1)合法转租(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关系如下:
关系 | 规则 |
出租人vs承租人 |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承租人vs次承租人 | 次租赁合同有效 |
出租人vs次承租人 | 无直接合同关系。但出租人可向次承租人主张返还原物(基于所有权)。因次承租人原因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出租人可向承租人索赔。 |
(2)非法转租(未经出租人同意):
a出租人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并可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
b出租人解除合同后,有权请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4.其他重要规则
(1)维修义务:由出租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因承租人过错导致的除外。
(2)承租人的义务:妥善使用、支付租金、返还租赁物。
(3)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年,超过部分无效。不定期租赁:双方均可随时解除,但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
二、融资租赁合同
1.理解核心逻辑:名为“租赁”,实为 “融资”+“融物”。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所有权在出租人,本质是以租赁形式实现的融资担保,主要功能是担保租金债权实现。
2.理解关系图:
出卖人(供应商)
|(买卖合同)
出租人(买受人、融资方)
|(融资租赁合同)
承租人(使用人、偿付方)
3.核心规则与特征
(1)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a权利:保留租赁物所有权;收取租金;租赁期满,可收回租赁物或按约定取得所有权。
b义务:购买租赁物并交付给承租人使用;一般不对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承担责任(承租人依赖自身技能选择或干预选择的除外)。
(2)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a权利:占有、使用租赁物;享有与租赁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可向出卖人索赔)。
b义务:支付租金;妥善使用、维修租赁物;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3)租赁期满的所有权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确定的,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
(4)承租人违约(拒付租金)时出租人的救济:可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二者只能择一行使。
(5)租赁物公示与善意取得:出租人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若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如转卖),第三人可能善意取得。
三、保理合同
1.理解核心逻辑: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与综合性金融服务的结合。保理商(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受让应收账款,提供融资、管理、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
2.基本概念与类型
(1)当事人:应收账款债权人(转让方)、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方)、保理人(受让方)。
(2)主要类型(按保理人是否享有追索权):
a有追索权保理(回购型):保理人可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或要求债权人回购/差额补足。核心:保理融资款本质是借款。
b无追索权保理(买断型):保理人承担债务人不能付款的风险,不得向债权人追索。核心:保理融资款本质是债权转让对价。
3.核心规则(《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六章)
(1)虚构应收账款的处理:
a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的,保理人可主张保理合同无效。
b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2)通知债务人的效力:
a保理人向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b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应向保理人履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向原债权人履行。
(3)基础交易合同变更的影响:
a债权人债务人变更基础合同,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除非保理人同意。
b但增加应收账款数额的,对保理人发生效力。
(4)“一账多融”(同一应收账款多重保理)的清偿顺序:
a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
b均已登记的,按登记时间先后顺序。
c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
d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保理融资款或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
(5)有追索权保理的法律效果:
a保理人可向债权人或债务人任何一方主张权利。
b保理人从债务人处获偿后,应扣除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剩余部分应返还债权人。
c保理人从债权人处获偿(回购等)后,应将应收账款债权及从权利返还给 债权人。
四、知识点区别分析:
(1)租赁权与抵押权的冲突:已抵押财产出租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先租后抵的,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2)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的本质区别:前者出租人不承担维修、瑕疵担保责任,租金涵盖成本利润;后者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租金是对使用权的对价。
(3)保理与债权转让的异同: 保理是特殊的债权转让,但具有金融服务的复合性。其清偿顺序规则是债权转让“通知主义”的升级版(引入了登记优先)。
(4)数字记忆:优先购买权的15天异议期、非法转租的6个月异议期、租赁合同的最长20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