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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生猪销售52万,仅获利4万,二审5年改2年

屠宰生猪销售52万,仅获利4万,二审5年改2年

屠宰生猪销售52万,仅获利4万,二审5年改2年

当事人柯某某在山上,开设生猪屠宰场,销售生猪肉2万余斤,销售额达52万余元,获利仅4万余元。当地农业农村局在某镇营前村山上查获了屠宰场,并扣押了杀猪凳、刀具、铁钩、磨刀棒等作案工具及手机。一审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4个月。当事人直系五代都以宰猪谋生,销售的猪肉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因此觉得非常冤枉。\n \n毛成战律师在二审中认为: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刑适用不能唯“销售金额”论,量刑应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司法解释没有进一步规定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因此,不仅要依据“数额\",同时还要考虑非法经营行为对市场秩序影响的程度,以及对行为主体、主观动机、目的、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时间、侵害对象等进行全面评价。柯某某销售猪肉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国家规定,法律打击的是私自屠宰生猪的行为,故以柯某某进购生猪的价格,以生猪进价作为犯罪金额认定更符合法律原意。且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私宰生猪的现象还是较为普遍的,根据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其直系五代以宰猪谋生,因其本人手部患有残疾,离异后上初中的儿子由70多岁的老父亲抚养,没有生活来源。对这样的案件不能机械地以“销售金额”作为衡量\"情节严重”成“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故综合考虑立法原意、犯罪数额、犯罪情节、主观动机、对市场秩序影响的程度等,对柯某某在下一档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n \n最终二审改判有期徒刑2年。减轻了3年4个月的刑期。#非法经营罪 #生猪屠宰 #毛成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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